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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tjsyxh|来源:|时间:2015-11-13 15:33:06
天津市市场营销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天津市市场营销协会,英文名TianJin-MarKetingAssociation,(缩写为TJMA)。
第二条 天津市市场营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性质由企业、事业、院校、研究院所、文化传媒、文艺团体、以及各行业热爱营销事业的营销精英、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加强协会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依法治理协会,多元聚焦精英,诚信服务企业,精准创新共赢。助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四条 协会主管单位为天津市商务局。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北辰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协会党支部。
第七条  协会党支部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协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协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协会党支部要在协会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协会党支部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倡导诚信自律,反腐倡廉;
(二)诚信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协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民生热点、难点、疑点,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依据,做好政府参谋。不定期召开会员座谈会,了解会员诉求,做好政府与会员的纽带工作,维护会员的组织保障、政策保障和合法权益。
(三)根据市商务局和市民政局的授权或委托开展营销类多种专业性职业能力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做好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以及市场营销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岗位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通过协会网站和各种媒体转发政府经济信息、会员单位的工作和协会活动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编发协会《营销天地》刊物,以提高协会的公信力;
(五)积极联合兄弟省市场营销协会,组织会员赴国内外参观考察、调查研究、交流访问,座谈企业营销策划的先进经验,促进合作、共同发展,深化营销体制、机制改革,提升营销工作的整体水平;
(六)提升企业的科研水平。深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企业导入科研项目,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品牌,协助企业编制企业规划等策划工作,使企业逐步做到精准创新发展,铸造精品企业;
(七)开展市场营销的法律和政策咨询、维护企业及其营销活动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营销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及提交必须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会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市场营销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内会员如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动终止。
协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终止事宜;
(七)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促进发展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促进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汇聚各方智慧,深入研究市场变化的规律和特点,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趋势,为协会及会员企业提供前瞻性的指导和建议,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权是;
(一) 制定发展战略;
(二) 整合资源,提升协会影响力;
(三) 加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发展;
(四) 推动创新,提高竞争力;
(五) 协调各方关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 规范协会运作,提高管理水平;
(七) 决策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例会,讨论协会的重要工作和问题;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应对突发情况和重大决策。
第三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职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届。
第三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 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全体签名;
(二) 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落实会长交办的事务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向理事会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机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服务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并经秘书长签字方能离开。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修改通过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4 月   3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管单位:天津市商务局 主办单位:天津市市场营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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