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社会团体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和创新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津民发[2014]42号文件),现就推进天津市市场营销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的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第十四次全会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责任,创新机制,统筹兼顾,落实措施。“调解委”要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将协会内部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协调一致;依法调解、公正高效;条块管理、分级负责;尊重自愿、调解优先;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原则。调解委成员要积极工作,深入协会企业调研,发现矛盾隐患,主动开展疏导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组织。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协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使协会人民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调解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构建和谐协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在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下,积极有为、各负其责,努力实现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工作目标。
(四)组织领导
协会党组织负责对本级调解委的领导;调解委负责全协会调解工作。
协会党组织一把手对本级调解委负总责;各级调解委主任是本级调解委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参与化解重大纠纷案件的办理;各级领导都要对调解委的工作严格考核问责,对调解员要奖惩分明。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构
协会在今年内成立调解委,并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调解员协会备案。
首届协会调解委由以下人员组成(拟定):
主任:卢颖、韩德昌
副主任:王海明、穆勇、张正军、陈友维
(二)规范工作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决定,按照简明、管用要求,逐步规范和健全协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形成全流程覆盖的规范模式。
(三)完善运行机制
(四)通过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定期研究、分类指导、按需设置、及时跟进等基本工作方式,不断完善协会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协会内部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工作网络和调解体系。
(五)搭建工作平台
围绕协会人民调解工作,着重搞好以下五个平台建设:
(1)学习平台 协会各成员企业都要建立兼职调解员队伍,由协会调解委组织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业务能力;
(2)交流平台 协会调解委组织交流活动,分享调解经验,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互助平台 协会调解委要针对疑难案件,调动资源,互助力,共谋划,献专长,攻难题;
(4)宣传平台 调解委要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5)推优平台 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评先活动,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矛以表彰,并向上级推荐表彰。
三、工作职责
调解委应着重做好并落实以下职责:
(1)传达贯彻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与重要工作部署;
(2)开展协会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3)在协会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组织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
(5)依法监督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6)归整案件文书档案;
(7)对调解决议执行进行监督;
(8)与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相关的工作配合。
四、工作程序
在会员发生纠纷时,按先企业调解员调解,调解未果,上报协会调解委调解,仍未果,再报市调解委调解。
在会员单位发生纠纷时,由本会员单位所属协会调解委调解,调解未果,报市调解委调解。
各级调解员进行纠纷调解时,要详细记录调解情况,形成调解记录文书,调解员签字生效。
如经各级调解委调解未果,纠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诉求。各级调解员要协助纠纷当事人,配合相关机构对纠纷再行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备案管理
协会调解委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调解员协会备案。
(二)完成组建工作
协会在今年内成立调解委。
(三)加强规范建设
坚持边推进、边组建、边规范、边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思路,健全制度、培养队伍、开展调解、使协会调解工作循序渐进、规范运行、保持常态、全面展开。
(四)加强规范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和协会相关决定,推动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规范化建设,调动两级调解委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协会矛盾纠纷的及时妥善化解。保障工作经费,由本级会费提取、调解费适当收取以及政府补贴等渠道予以支持,上述费用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纳入当期财务报表,接受监督。
(五)培养队伍素质
加强协会调解委建设,壮大调解员队伍;通过举办及参加培训班等方式方法培养并提高调解员队伍业务素质;加强调解队伍的岗位培训及日常管理从而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六)加大宣传力度
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地向协会成员进行宣传工作,切实加大协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效果,引导协会成员自觉把协会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积极推动协会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广泛调动协会会员的支持、参与协会人民调解工作,在协会内营造人民调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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